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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7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承攬報酬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55號 原   告 維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祥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       蔡文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般若創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228 萬451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671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 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