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55號
原 告 維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德祥
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
律師
蔡文元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般若創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承攬報酬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28 萬451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671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蔡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