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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  告 采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憲昌 被   告 黄佳雯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 幣(下同)6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他造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 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訓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