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7號
原 告 采桔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憲昌
被 告 黄佳雯
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
聲請狀記載為新臺
幣(下同)6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
審
裁判費6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
按照
他造人數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
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蕭訓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