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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7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款項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85號 原   告 豐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甫 原告因請求清償款項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竑源精機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(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4689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97,979 元,應繳裁判費8,7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8,200 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善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