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23號
原 告 全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嘉慶
上列原告與
被告總揚營建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44 萬718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51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蔡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