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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8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退還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829號 原   告 阜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可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沁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退還貨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853,12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3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