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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8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0號 原   告 晟暘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冠緯、林昱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1127萬40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2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9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9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訓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