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0號
原 告 晟暘綠能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嘉玉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冠緯、林昱葆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原告
起訴狀記載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127萬40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2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
費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蕭訓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