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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8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尾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833號 原   告 李秋槥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昭、峰世展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  尾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  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第1至2項記載,請求被告陳文昭、峰世   展望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給付新臺幣(下同)609,600元及330   ,000元,訴訟標的金額共計939,6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  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   第一審裁判費10,24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  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 8  月 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