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8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8號 原   告 昱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舜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育筠工業有限公司、林麗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2,251,40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374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並補正原告 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、被告林麗娟最新戶籍謄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張意鈞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