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8號
原 告 昱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舜融
上列原告與
被告育筠工業有限公司、林麗娟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,251,40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374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
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並補正原告
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、被告林麗娟最新
戶籍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
不得抗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吳淑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