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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8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委辦費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43號 原   告 安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委辦費用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8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 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