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94號
原 告 大統生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振發
被 告 孛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景清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: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
兩造簽訂
不動產買賣契約記
載之買賣價金總額,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6,800,000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
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1,84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
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則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張隆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