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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8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買賣關係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94號 原   告 大統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發 被   告 孛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兩造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記 載之買賣價金總額,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6,800,000元,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1,84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隆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