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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9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租賃契約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905號 原   告  洪柏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達客食品有限公司、林宣霈間請求履行租賃契 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1,041,21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395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