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07號
原 告 明保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春金
上原告與
被告明保工程行、有澤工程有限公司、朱信遠、謝秀琇
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,041,81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470,0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