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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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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9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07號 原   告 明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金 上原告與被告明保工程行、有澤工程有限公司、朱信遠、謝秀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,041,81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470,0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 9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