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9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19號 原   告 永順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招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恒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,原 告起訴繳納部分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82萬8,75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030 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 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8,530 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鍾宇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瑜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