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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9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87號 原   告 喬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名廣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5 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2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9  月  2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9  月  2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訓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