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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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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0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使用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08號 原   告 北洲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義淞等人間返還牌照使用權等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 000000元「計算式:5800元(原告請求被告償還之交通罰款)+ 200元(原告陳報請求被告返還行車執照價值)+10萬元(原告陳報 請求被告返還車額使用權利價值)=106000元」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