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08號
原 告 北洲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香欣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義淞等人間返還牌照使用權等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
000000元「計算式:5800元(原告請求被告償還之交通罰款)+
200元(原告陳報請求被告返還行車執照價值)+10萬元(原告陳報
請求被告返還車額使用權利價值)=106000元」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