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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0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011號 原   告 獨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令澤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買賣價金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,037,4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296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燕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