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0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033號 原   告 英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舜鋼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應 補正下列事項,特此裁定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  下同)800,97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810元,茲依民事訴  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  日起算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原告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