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33號
原 告 英傑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志英
上列原告與
被告翔舜鋼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應
補正下列事項,特此裁定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800,97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810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
日起算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原告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