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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0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34號 原   告 辰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竹 被   告 詠信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 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返還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地下層之1房屋及給付租金等。 查前開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)411萬9500 元,有臺中市 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109年9月29日中市稅民分字第10946128 11號函附房屋稅籍資料在卷可參。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411萬9500 元,另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租金等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。是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4萬 178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其餘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惠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