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34號
原 告 辰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彥竹
被 告 詠信國際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惠雯
上列
當事人間
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
按訴訟
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
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原告起訴請求
被告返還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地下層之1房屋及給付租金等。
查前開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)411萬9500 元,有臺中市
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109年9月29日中市稅民分字第10946128
11號函附房屋稅籍資料在卷
可參。依此核定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
411萬9500 元,另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租金等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。是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4萬
178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其餘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曾惠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