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42號
原 告 東研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鄒苙荃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安得晟精密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6061 號),
惟被告已於
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23,382 元,應徵
第一審
裁判費11,197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10,69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盧弈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