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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0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042號 原   告 東研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苙荃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安得晟精密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6061 號),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23,382 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,197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10,69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盧弈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