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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0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045號 原   告 宏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倉賓 被  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男       潘正雄       曹永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6億2,000 萬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,511 萬4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欣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嘉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