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57號
原 告 謝沁琳即謝侑
臻
上列原告與
被告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原告
起訴狀記載之
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7萬175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
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6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
裁判費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蕭訓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