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78號
原 告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麗真
李岳霖
被 告 向上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美珠
上列原告因給付
違約金等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被告
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25萬元,應徵第1
審
裁判費4萬307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4萬2575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
繳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其餘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曾惠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