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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0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78號 原   告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麗真       李岳霖 被   告 向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美珠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25萬元,應徵第1 審裁判費4萬307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繳4萬2575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其餘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惠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