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87號
原 告 匯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純惠
上列原告與
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
告應補正下列事項,特此裁定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450萬360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9688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
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原告及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