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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0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087號 原   告 匯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 告應補正下列事項,特此裁定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  下同)1450萬360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9688元,茲依   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  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原告及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