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92號
原 告 高木祥木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童銀鶴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
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
起
訴狀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16,756,315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
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59,488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