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0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098號 原   告 益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錩車體有限公司、林柱龍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455,562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8,04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