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98號
原 告 益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東興
上列原告與
被告盛錩車體有限公司、林柱龍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455,562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48,04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