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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  告 陳美專 被   告 風火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,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,仍屬財產權之性質,顯對 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 委任關係不存在,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(臺灣高等法院所 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論參照);又訴 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應以同法 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,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5 萬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