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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1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119號 原   告 裕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騰創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0 萬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,6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盧弈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