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19號
原 告 裕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明達
上列原告與
被告奧騰創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原告起
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0 萬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,6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盧弈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