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  告 黃志祥 被   告 洪深富 被   告 合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魁 被   告 陳燕蔭 被   告 李淑貴 被   告 楊淑玲 被   告 黃碧珠 被   告 賴秀青 被   告 楊國政 被   告 賴麗菊 被   告 孫良蕙 被   告 顏幸郎 被   告 吳麗雅 被   告 林金柱 被   告 劉韋君 被   告 張連濱 被   告 李素珍 被   告 劉錦靜 被   告 程紉秋 被   告 劉璇兒 被   告 謝東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萬3615元【詳見起訴狀所載】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本裁定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