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2號
原 告 黃志祥
被 告 洪深富
被 告 合泰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文魁
被 告 陳燕蔭
被 告 李淑貴
被 告 楊淑玲
被 告 黃碧珠
被 告 賴秀青
被 告 楊國政
被 告 賴麗菊
被 告 孫良蕙
被 告 顏幸郎
被 告 吳麗雅
被 告 林金柱
被 告 劉韋君
被 告 張連濱
被 告 李素珍
被 告 劉錦靜
被 告 程紉秋
被 告 劉璇兒
被 告 謝東益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萬3615元【詳見
起訴狀所載】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本裁定
命補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