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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1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26號 原   告 翔茗工程行即黃千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晨弘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2萬5784元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,8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,83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 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 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