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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1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契約返還股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133號 原   告 李志誠 被   告 國德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安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股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400萬元(即 原告主張出售時之股票價值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,200 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223,200 元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燕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