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39號
原 告 王幸麗
訴訟
代理人 鄭光評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寶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6,0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靖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