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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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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1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投資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39號 原   告 王幸麗 訴訟代理人 鄭光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6,0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張意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靖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