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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 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被   告 王家韶       于河成       張鑫泉       朱正東       周文偉       周海翔       周海鵬       周隆隆       張大程       陶正綱       于永定       于永宓       葉秋菊       王韻如       王寶弘       周月琴       黃國誠       袁崇敏       新立中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宗遠 被   告 沈丹屏 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分 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主張分割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 ○○○○號土地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上開土地之價額為準, 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,088 ,000元(計算式:公告土地現值24,000元/平方公尺×面積1,174 平方公尺×原告應有部分1/2=14,088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5,9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