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1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54號 原   告 立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立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 9萬166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萬1890元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 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 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