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61號
原 告 麟翔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鈕玉麟
訴訟代理人 盧健毅
律師
原告與
被告詮興鐳射有限公司、陳瑞明、彭智芳、朱珮淳、林玉
娟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6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,
30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潘瑜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