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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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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1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163號 原   告 寶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國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烱烈間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文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