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63號
原 告 寶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國弘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烱烈間給付
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蘇文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