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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  告 大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家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林宮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0 8,92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8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