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7號
原 告 大睿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家菁
上列原告與
被告玉林宮管理委員會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0
8,92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8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