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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1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70號 原 告 張秀鳳 原 告 廖子雁 原 告 王淵本 原 告 吳宜鍾 原 告 王泰翔         前列5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頂尖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向被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分 別如附表「訴訟標的金額」欄所示,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 表「應徵收裁判費」欄所示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:(幣別:新臺幣) 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原 告│訴訟標的金額│應徵收裁判費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張秀鳳│  424448元│   4630元│ │廖子雁│  180041元│   1990元│ │王淵本│   81395元│   1000元│ │吳宜鍾│   33482元│   1000元│ │王泰翔│   54706元│   1000元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