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70號
原 告 張秀鳳
原 告 廖子雁
原 告 王淵本
原 告 吳宜鍾
原 告 王泰翔
前列5人共同
送達代收人 蔡雅婷
上列原告與
被告頂尖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間給付
報酬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原告向被告請求之
訴訟標的金額分
別如附表「訴訟標的金額」欄所示,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
表「應徵收裁判費」欄所示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
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吳克雯
附表:(幣別:新臺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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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原 告│訴訟標的金額│應徵收裁判費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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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張秀鳳│ 424448元│ 4630元│
│廖子雁│ 180041元│ 1990元│
│王淵本│ 81395元│ 1000元│
│吳宜鍾│ 33482元│ 1000元│
│王泰翔│ 54706元│ 1000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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