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78號
原 告 瑋融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勝國
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
律師
被 告 廣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兆駿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6萬3000元,應徵收第1審裁
判費4萬2283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其餘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曾惠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