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09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  告 曾傑敏 被   告 沈瑞鳳       盈淞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預告工資、差旅費、加班費等事件,  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依原告起訴狀載請求金額為   新臺幣(下同)183,946元(即預告工資38,000元、差旅費   33,780元、加班費12,166元、借名相關費用100,000元),  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  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原應   徵第一審裁判費1,990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  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   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,基此,   原告訴之聲明有關給付工資部分,自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  之2即667元(元以下四捨五)。是以,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   後,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323元(計算式:1,990-66   7=1,323)。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   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  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 三、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,本件將   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程   序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勞動專業法庭 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