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8號
原 告 曾傑敏
被 告 沈瑞鳳
盈淞營造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建福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預告工資、差旅費、加班費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本件依原告
起訴狀載請求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83,946元(即預告工資38,000元、差旅費
33,780元、加班費12,166元、借名相關費用100,000元)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原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990元。
惟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
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
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,基此,
原告
訴之聲明有關給付工資部分,自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
之2即667元(元以下四捨五)。
是以,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
後,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323元(計算式:1,990-66
7=1,323)。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
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
爰檢送原告起訴狀
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三、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
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,本件將
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程
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