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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2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12號 原   告 大台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保郎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熊貓天下管理委員會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熊貓天下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605,930元,應繳裁判費6,610元,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6,110元。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文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