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22號
原 告 全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嘉慶
上列原告與
被告聯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73萬842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
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
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0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,040元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