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27號
原 告 慶陽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瑞雄
上列原告與
被告張高榮、張高華、張高邦、張宏昇、張彥哲、張
世龍、張辰彰間請求
解除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0萬元(計算式:200
萬元+200萬元+60萬元=460萬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54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詩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