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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2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契約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27號 原   告 慶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瑞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高榮、張高華、張高邦、張宏昇、張彥哲、張 世龍、張辰彰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0萬元(計算式:200 萬元+200萬元+60萬元=460萬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54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詩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