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86號
原 告 港動餐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家笛
上列原告與
被告群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擔保金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5,912,069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59,60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
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廖明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