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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2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286號 原   告 港動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笛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擔保金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5,912,069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9,60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明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