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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2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出資額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91號 原   告 陳一郎 上原告與被告岳佳有限公司、高福隆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6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