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96號
原 告 開封府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麒祥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大林建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大林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新台幣(下同)816,333元,應繳
裁判費8,92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,4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蘇文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