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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2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296號 原   告 開封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麒祥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大林建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大林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(下同)816,333元,應繳裁判費8,920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,4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文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