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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2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買賣契約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99號 原   告 林芬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如意、雅豐不動產企業有限公司間解除買賣契 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11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89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