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09號
原 告 統聯旅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奇峯
訴訟代理人 李新龍
上列原告與
被告楊進、展曳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,492,211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