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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3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309號 原   告 統聯旅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李新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進、展曳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,492,211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