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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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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3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20號 原   告 佐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麗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 納部分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萬4,10 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060 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 元,尚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5,5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鍾宇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瑜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