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9年度補字第2338號
原 告 統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宏裕
上列原告與
被告邁鑫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5,0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劉燕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