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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3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減少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338號 原   告 統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邁鑫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5,0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燕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