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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3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58號 原   告 龍辰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龍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上野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(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70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6 89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1189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克雯